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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霍民二初字第004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5-05

案件名称

卢丽与霍邱县庆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丽,霍邱县庆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霍民二初字第00482号原告:卢丽被告:霍邱县庆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涛,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卢丽诉被告霍邱县庆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发小贷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3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3年1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庆发小贷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丽诉称:自2011年10月7日至2012年7月1日,被告庆发小贷公司陆续分六次向原告借款,合计总借款为18273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六份,借据中均约定月息为15‰的借款利率。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仅结息至2013年6月30日,下欠借款本息至今未能偿还。现诉请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8273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庆发小贷公司未作答辩。原告为主张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1、原告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借条六份,证明被告分别向原告借款182730元且没有偿还的事实。3、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各一份,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被告庆发小贷公司未提供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供证据认证意见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基于上述证据认定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2011年10月7日,被告庆发小贷公司向原告卢丽借款35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注明“今借到卢丽人民币(大写)叁万伍仟元整¥35000.00元.事由借款.月息15‰.2011年10月7日”,借据下方盖有被告公司财务专用章。2011年12月23日,被告庆发小贷公司又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注明“今借到卢丽人民币(大写)肆万元整¥40000元。借款利率月15‰.借款日期2011年12月23日”,借据下方盖有被告公司财务专用章。2012年2月18日,被告庆发小贷公司又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注明“今借到卢丽人民币(大写)肆万元整¥40000元。借款利率月15‰.借款日期2012年2月18日”,借据下方盖有被告公司财务专用章。2012年4月21日,被告庆发小贷公司又向原告借款6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注明“今借到卢丽人民币(大写)陆仟元整¥6000元。借款利率月15‰.借款日期2012年4月21日”,借据下方盖有被告公司财务专用章。2012年6月1日,被告庆发小贷公司又向原告借款44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注明“今借到卢丽人民币(大写)肆万肆仟元整¥44000元。借款利率月15‰.借款日期2012年6月1日”,借据下方盖有被告公司财务专用章。2013年7月1日,被告庆发小贷公司又向原告借款1773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注明“今借到卢丽人民币(大写)壹万柒仟柒佰叁拾元整¥17730元。借款利率月15‰.借款日期2013年7月1日”,借据下方盖有被告公司财务专用章。上述借款合计182730元,并已结息至2013年6月30日。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能偿还,原告遂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庆发小贷公司在向原告卢丽借款182730元并出具借据六份后,便负有及时偿还借款的义务,其在结息至2013年6月30日后,下欠借款本息未能偿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182730元及其利息,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霍邱县庆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卢丽借款182730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13年7月1日起至借款偿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40元,诉讼保全费1505元,合计5745元,由被告霍邱县庆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向东代理审判员  魏 敏代理审判员  孙 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