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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松执字第0054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司旺峰与程洁明、洪朝霞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松执字第00541-3号申请执行人:司旺峰,男,1977年6月7日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程洁明,男,1963年10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洪朝霞,女,1968年6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吴庆松,男,1963年11月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高桃珍,男,1968年3月29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司旺峰与程洁明、洪朝霞、吴庆松、高桃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扣划高桃珍存款46000元,且现已冻结吴庆松、高桃珍工资账户,故申请人本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松民一初字第005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长春代理审判员  付 蓉代理审判员  张明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星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