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萝法知民初字第23、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富耐连公司与广州市润拓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FlexLinkAB,广州市润拓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穗萝法知民初字第23、24号原告:FlexLinkAB(富耐连公司),住所:瑞典。法定代表人:AndrewJamesLordCarinaMargaretaKarlsson。委托代理人:李昕,北京康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亚莉,北京康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润拓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陈良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毛蓓,广东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绍彬,广东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FlexLinkAB(富耐连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润拓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侵害商标权纠纷两案,本院于2013年5月22日立案受理,于2013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3号案件原告诉称:原告1995年成立于瑞典,以铝框塑料链三位搬运系统(包括柔性输送线)及其组件为主营业务,是全球首屈一指的传送线制造商。《FlexLink传送带系统说明书》由原告于2000年创作于瑞典。此作品的主要内容是对原告研发的三维立体传送带相关技术特征和技术效果的具体描述,其中包含大量独创性极高的产品数据。所有的图片均由原告独立创作完成。同时,此作品的排版也极具特点。其通过图表、照片、数据、说明性文字的独创性编排,并加以色彩化。使枯燥乏味的说明书变得生动,令人印象深刻。原告认为,瑞典与中国同为伯尔尼公约缔约国。同时,在此作品的每一页脚注处均注有原告的公司名称。故此,原告在中国享有著作权,并应受中国《著作权法》的保护。被告系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增城分局依法登记成立的企业法人,成立于2009年6月30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其经营范围为:制造、加工、批发、零售自动化设备、五金、机械、模具。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生产的主要产品为生产用输送线。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原告的作品《FlexLink传送带系统说明书》中的49页内容直接翻译成中文,宣称是被告自己产品的说明书并对外使用。通过比对可以看出,无论从文字、排版还是色彩等方面看,被告的侵权出版物同原告作品中的相关部分完全一致。被告的上述行为是对《著作权法》的极端藐视,严重侵犯了原告通过大量投资、艰辛努力而获得的作品的著作权。原告认为《FlexLink传送带系统说明书》是由原告投入大量财力、物力,通过长时间的精心准备创作而成的极具商业价值的作品。原告作为此作品的著作权人,应当获得相关法律的保护。被告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鉴于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原告综合考虑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期间、后果等因素暂定经济损失为人民币50万元。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享有2001年中文版FlexLink传输系统产品图册著作权并销毁所有侵权复制品;2.被告赔偿因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20万元;3.被告公开消除影响;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24号案件原告诉称:原告1995年成立于瑞典,以铝框塑料链三位搬运系统(包括柔性输送线)及其组件为主营业务,是全球首屈一指的传送线制造商。原告于2003年在上海成立子公司富耐连自动化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从而正式进入中国市场,并长期持续使用“FlexLink”商标进行各式传送线的销售。原告通过国际注册于2001年在第7、6、9、17、36、37、41和42类商品上注册了“FlexLink”商标。注册证号为第G758763号。其中,在第7类中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运输机(机械)、包装和开包机械、各种产品的抓起和放置所使用的自动处理机械(操作装置)、处理不同型号和材料的装货和卸货架的操作机械等项目;在第37类中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电器设备、电梯、机械、仪器和设备及其配件的安装、维护和维系服务;输送设备和用于装载和卸货的附属装置和设备等项目。被告系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增城分局依法登记成立的企业法人,成立于2009年6月30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其经营范围为:制造、加工、批发、零售自动化设备、五金、机械、模具。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生产的主要产品为生产用输送线。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原告注册商标大量使用在相关销售网站、宣传材料上,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被告的具体侵权行为有:被告在其公司网站www.rt-autolink.com的“公司介绍”中不但使用了同原告注册商标“FlexLink”相同的标志,并且宣称被告是“国内唯一一家开发生产Flexlink柔性输送线系列的专业厂家”。被告在http://zqlksystem.cn.gongchang.com;http://zqlksystem.cn.alibaba.com;http://detail.china.alibab.com等网站中宣称其“制造仿进口flexlink全系列产品”。在上述网站中还存在大量被告兜售0flexlink柔性输送链、Flexlink物流线、Flexlink柔性输送链板的宣传信息。被告的上述行为是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公然进行的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FlexLink”相同的商标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四、被告的行为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告认为,被告的假冒原告注册商标从事同类商品销售的行为极大的损害了原告的企业名誉以及在华经济利益,更扰乱了相关市场的经济秩序,伤害了相关消费者的权益。同时,“FlexLink”作为原告企业英文名称的主体部分,被被告使用在各类宣传、销售网站上,显然会引起相关消费者的误认。这样的行为也是对原告企业形象的极大伤害,同时也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伤害了相关消费者。“FlexLink”商标是经国家商标局依法核准的注册商标,原告是该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相同和类似商品的宣传中大量使用了原告注册商标,并假冒原告注册商标从事生产销售活动,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破坏了诚实信用的市场经济秩序,其行为同时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给原告的企业名誉、经营收入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G758763号和“FlexLink”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2.被告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人民20万元;3.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产生的合理支出人民币2万元;4.被告公开消除影响;5.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承诺自本调解协议签署之日起7日内删除其官方网站www.rt-autolink.com上侵犯原告商标权及著作权的网站内容,对于以下属于第三方网站的链接,被告承诺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7日内联系网站管理人,书面要求删除侵权内容,并向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其与网站管理人取得了联系;www.zqlksystem.cn.gongchang.com,www.zqlksystem.cn.alibaba.com,http://company.ch.gongchang.com/info/428647_5b46/product.html,http://www.007swz.com/Company/zqlksystem;二、被告同意立即停止使用“FLEXLINK”字样,并承诺今后不再以任何方式使用”FLEXLINK”字样;三、被告同意立即停止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图片、照片、图表、数据等任何资料,并承诺今后不再以任何方式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四、被告保证其已没有且不再使用抄袭原告作品的产品图册,并承诺不再印制、发放、使用任何侵犯原告著作权的产品图册;五、被告承诺删除其官方网站、第三方网站、宣传资料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宣传其发布的类似“广州市润拓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是唯一一家在中国大陆专门研发和生产FLEXLINK柔性输送线的专业厂家”或“广州市润拓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是唯一一家在中国大陆专门研发和生产取代FLEXLINK柔性输送线的专业厂家”等误导相关公众的选产用语,并承诺今后不再使用任何会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原告存在授权生产、授权经销、产品代理等关系的宣传;六、本协议签订后,若被告在任何时候违反上述条款,将承担违约金人民币20万元。七、两案案件受理费分别为2150元及2300元,共计4450元由原告承担。原告、被告一致同意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捺印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张汨鸿人民陪审员 黎锦华人民陪审员 李凯翔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戴瑾茹吴宇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