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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郧县执字第002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刘东芬与樊爱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东芬,樊爱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郧县执字第00299号申请执行人刘东芬,女,196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城镇居民。被执行人樊爱平,男,196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泰兴市人,城镇居民。申请执行人刘东芬与被执行人樊爱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5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樊爱平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刘东芬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樊爱平于2013年12月10日自觉将拖欠的装饰材料款60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刘东芬,本案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13)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5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言厚审判员  段 勇审判员  贺兴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