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禹法保字第12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支行与禹城市恒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支行,禹城市恒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禹法保字第1230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支行被申请人:禹城市恒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人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禹城市恒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登记在禹城市房管局的编号为002XXXX和00XXXX0的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学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梁金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