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云新法民二初字第28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2-14
案件名称
冯福养与黎泉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福养,黎泉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新法民二初字第285-1号原告冯福养,男,196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被告黎泉忠,男,197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委托代理人黎超宇,男,汉族,住新兴县,是被告黎泉忠的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福养诉被告黎泉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福养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福养以其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原告的行为无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福养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冯福养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裕建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洁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