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21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杜永利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永利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2172号申请人杜永利。申请人杜永利要求宣告杜顺利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申请人杜永利与被申请人杜顺利系亲兄弟关系,因杜顺利为智障人员,本人无自理能力,于2011年3月份左右离家至今未归,已下落不明二年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杜顺利失踪。经查,杜顺利,男,汉族,1960年1月18日生,原住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铭功路45号,户籍所在地郑州市二七区东陈庄后街53号。自2011年3月26日起,下落不明已满二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于2013年9月10日在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发出寻找杜顺利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杜顺利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杜顺利自2011年3月起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经公告后,杜顺利仍未出现。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杜顺利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 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亚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