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民民初字第15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席某某与韩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某某,韩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民初字第1564号原告席某某,男,1984年1月1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金号、商俊龙,河南梁园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某某,女,1985年7月9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席某某与被告韩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席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及保全费7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佟立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庞全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