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城民初字第31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王淑英、徐德军等与徐宗淇、孙玉兰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英,徐德军,徐桂玲,徐桂叶,徐宗淇,孙玉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城民初字第3135号原告王淑英。委托代理人焦明爱,青岛城阳诚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徐德军。委托代理人焦明爱,青岛城阳诚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徐桂玲。委托代理人焦明爱,青岛城阳诚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徐桂叶。委托代理人焦明爱,青岛城阳诚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宗淇。委托代理人石雯君,山东禹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清峰,山东禹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玉兰。委托代理人石雯君,山东禹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清峰,山东禹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淑英、原告徐德军、原告徐桂玲、原告徐桂叶与被告徐宗淇、被告孙玉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淑英、��告徐德军、原告徐桂玲、原告徐桂叶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淑英、原告徐德军、原告徐桂玲、原告徐桂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淑英、原告徐德军、原告徐桂玲、原告徐桂叶负担。审 判 长  宁广志人民陪审员  韩 磊人民陪审员  刘清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马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