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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亳民一初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安徽安庐建设有限公司与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安庐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亳民一初字第00058号原告:安徽安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法定代表人:杨世武,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群,江苏丰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梅山路409号。法定代表人:王健,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刚,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安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安庐建设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安庐建设有限公司要求撤回对被告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的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安庐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975元,减半收取57487.5元,由原告安徽安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苏维丽代理审判员  陈 芹代理审判员  许 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昱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