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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中法民二终字第10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广东某律师事务所与李甲、李乙、李丙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某律师事务所,李甲,李乙,李丙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中法民二终字第10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某律师事务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丙。上诉人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因与被上诉人李甲、李乙、李丙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3)佛顺法勒民初字第5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该案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驳回广东某律师事务所的诉讼请求。一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5.09元,由广东某律师事务所负担。上诉人广东某律师事务所上诉提出:一、代理合同的目的已完全实现,应认定为胜诉,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李丁起诉的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是李丁以确定其对案件所涉的两间房屋(分别位于勒流街道办事处甲路9号和勒流街道办事处乙里二巷1号)的产权为手段,从而获得分割的权利。对于李甲、李乙、李丙来说,能够保全这两间房屋的全部产权,就是胜诉,这就是其签订代理合同的目的,这种显而易见的合意不需要再用文字作多余的赘述,原审判决以没有明确约定为由无法认定是否胜诉,是完全无视代理合同的目的。上述案件的一审判决确认李丁对勒流街道办事处乙里二巷1号房屋有50%的产权,对于李甲、李乙、李丙来说,案件显然不是胜诉。该案二审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和解,上述两间房屋的产权归李甲、李乙、李丙等人所有,位于广州的祖屋则归李丁所有,李丁需要另补偿45万元给李甲、李乙、李丙等人。因此,该案所涉的两间房屋的全部产权得以保全,李甲、李乙、李丙胜诉,李甲、李乙、李丙与广东某律师事务所订立的代理合同目的实现,支付剩余律师费的条件也已成就。二、胜诉的方式不影响胜诉的成立。涉案两份代理合同均对15000元的律师费作出特别约定,即委托方胜诉,则委托方愿意再支付15000元律师费,于收到判决、调解或裁定之日起两天内付清。按照约定,胜诉的方式不局限于法院的判决,双方的调解或者是李丁的撤诉都可以,但不管通过何种方式,只要案涉的两间房屋不被分割,即属李甲、李乙、李丙胜诉。另外,代理合同的第十条对完成法律服务有很清楚的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条规定“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广东某律师事务所的代理行为,完全按照法律的规定,维护李甲、李乙、李丙的合法权益,而李甲、李乙、李丙与李丁通过调解的方式了结案件,从而得以保全案涉两间房屋的产权,达到了“双赢”的结果。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一、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广东某律师事务所的一审诉讼请求;二、案件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李甲、李乙、李丙负担。被上诉人李甲、李乙、李丙辩称:在李丁起诉的继承纠纷一案中,李甲、李乙、李丙将广州市荔湾区某南约52号房屋的50%产权置换了顺德勒流街道办事处乙里二巷1号房屋和某综合小区房屋的产权,但事实上这个结果不是胜诉而是败诉。因此,广东某律师事务所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广东某律师事务所与李甲、李乙、李丙签订的代理合同是以完全胜诉作为多支付15000元律师费的条件,该案以调解结案,从调解协议内容看,李甲、李乙、李丙是败诉的。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均没有提交新证据。经审理,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结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李甲、李乙、李丙应否向广东某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15000元。广东某律师事务所主张李甲、李乙、李丙应向其支付15000元律师费,依据为双方签订的两份《民事委托代理合同》中特别约定“如委托方胜诉,则委托方愿意再支付15000元律师费,于收到法院该判决、调解或裁定之日起两天内付清”。根据该约定,广东某律师事务所主张再收取15000元律师费应以李甲、李乙、李丙所委托代理的案件达到胜诉为条件。本案中,双方对于何为胜诉存在争议,从上述两份《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看,双方并无在合同中具体约定何种结果为胜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的规定,李甲、李乙、李丙及何某在两份《民事委托代理合同》所对应的(2010)顺法民一外初字第00023号案件中答辩认为,李丁对顺德勒流街道办事处乙里二巷1号和顺德勒流街道办事处某综合小区共两套房产不享有任何权利,李丁无权继承房屋产权。综合该案案情,李甲、李乙、李丙及何某所认为的胜诉结果应为其无须支付其他代价而可以得到法院确认其对上述两套房产享有全部产权。根据该案的二审民事调解书,上述两套房产归李甲、李乙、李丙、何某所有,李丁支付45万元以获得案外的广州市荔湾区某南约52号房屋所有权。从调解结果来看,李甲、李乙、李丙及何某实际上是以其在广州市荔湾区某南约52号房屋的部分权利作为代价以换取上述两套房产的全部产权,该调解结果与李甲、李乙、李丙、何某的诉讼目的并不相符,未能达到李甲、李乙、李丙及何某所认为的胜诉结果。另外,广州市荔湾区某南约52号房屋并不是李丁起诉的(2010)顺法民一外初字第00023号案件的诉讼标的,二审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虽然确定李甲、李乙、李丙及何某对涉案两套房产享有全部产权,但同时也对广州市荔湾区某南约52号房屋进行了处理,据此不能认定李甲、李乙、李丙及何某在该案中已达到了胜诉的结果。呈前所述,广东某律师事务所不能证明其在代理李甲、李乙、李丙、何某与李丁法定继承一案中已取得了胜诉的结果,原审法院据此驳回其诉请李甲、李乙、李丙支付15000元律师费的主张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上诉人广东某律师事务所的上诉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10.18元,由上诉人广东某律师事务所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麦?嘉?潮代理审判员 ?冼?  文?舜代理审判员 ?李?????炜??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刘?金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