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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九法行初字第0028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2-10

案件名称

代瑞均与重庆市江津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瑞均,重庆市江津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九法行初字第00284号原告代瑞均。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本院在审理原告代瑞均诉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代瑞均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代瑞均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瑞均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代瑞均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薛 梅人民陪审员  王维福人民陪审员  戴 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邓晓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