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同商终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0-08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与大同市广兴聚富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同市广兴聚富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同商终字第2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大同市广兴聚富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新开西二路新世纪南苑小区4楼3单元12号。法定代表人马佃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岳喜平,山西民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御河西路御泉小区1号楼。负责人陈世珍,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彩霞,山西宝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大同市广兴聚富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16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彩霞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大同市广兴聚富汽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4月14日3时许,驾驶员马云驾驶原告所有的晋BXXX**、晋BYX**挂号车沿京昆高速侯禹段(京昆方向)行驶至790KM处,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撞开路边金属护栏后倾翻于桥面下,造成交通事故,致马云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晋BXXX**、晋BYX**挂号车及部分路产受损。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马云负事故全部责任。该事故车在被告处投保车辆损失险。晋BXXX**车辆损失险金额为216000元、晋BYX**挂车辆损失险金额为81000元,且在保险期内。经大同市天必诚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该事故车辆进行评估,主车和挂车无法修复报废,晋BXXX**主车损失评估价格为204028元,残值为14580元,晋BYX**挂车损失评估价格为39934元,残值为13500元。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为有效合同。原告按合同约定交付保险费,被告应按双方约定在保险期内对该事故车车辆损失进行赔付。原告诉求被告理赔事故车辆残值28080元,因双方在保险合同中未做如上约定,且报废的事故车辆被告并未接收,故对原告该诉求,不予支持。被告所辩原告应提供证明没有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发生,否则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原告提供的保险合同证实,原告已投保不计免赔险,故被告抗辩理由不予采纳。鉴定费属车损理赔范畴,原告诉求应予支持。交通费、餐馆费不属于保险合同理赔的范围,故对原告诉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付原告大同市广兴聚富汽贸有限责任公司车辆损失243962元,鉴定费96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62元,减半收取,退给原告2781元,其余2781元,原告负担25元,被告负担2756元(同前款一并履行)。判后,大同市广兴聚富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均上诉。大同市广兴聚富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上诉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按其撤回上诉处理。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上诉要求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少承担53496元的赔偿责任并由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理由为:一审法院判决依据的车损鉴定评估内容简单笼统、确定车损依据不足,并且评估结果相对于市场价值明显偏高,应当重新比照市场价值计算赔偿数额,该鉴定书不应作为定案依据。被上诉人辩称,一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对事故车辆的主车评估价格不认可,双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认定的其他事实无异议,本院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不认可车损鉴定评估结论,但其不能准确认定车损鉴定的不合理项目,也未提供证据对其上诉主张予以证实。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适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639元由上诉人大同市广兴聚富汽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02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负担1137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苗建萍审判员 车 进审判员 王艳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燕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