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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繁民一初字第015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周传余与周小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传余,周小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繁民一初字第01582号原告:周传余,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被告:周小双,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原告周传余与被告周小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玉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传余,被告周小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传余诉称:被告周小双于2012年3月11日、6月11日、11月16日分别向原告借款4万元、1万元、5万元,共计10万元。原告多次讨要未果,为此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周传余为证明自已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借条三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的事实。被告周小双辩称:原告诉请事实,我目前经济困难,只能分期还款。被告周小双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被告周小双分三次向原告借款。其中,2012年3月11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万元;2012年6月11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万元;2012年11月16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以上三笔借款均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被告周小双向原告借款合计人民币10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归还。现原告向法院起诉。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小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周传余借款人民币1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周小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玉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