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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岳民初字第036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徐某甲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岳民初字第03621号原告徐某甲。委托代理人潘建强。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涂祖应,男,1960年2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徐某甲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黎春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周婷担任记录。原告徐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潘建强、被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涂祖应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甲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被告入赘原告家;于××××年××月××日共同生育儿子徐某乙。婚前,原、被告感情仅仅一般。婚后,被告无家庭观念、对家庭不负责任;对原告不信任,长期怀疑原告偷人;酗酒成性,经常酒后打骂原告,损毁家庭财物;打牌、赌博成性,经常输钱,输光了其修理店的钱,再来向原告要,不给就打骂原告,砸自己的手机、家里的单车、电话机、冰柜、电视机、DVD、家具、衣服等和店里的黄油机等机器设备,甚至,多次以其朋友向原告借钱的形式骗取家里的钱出去用于饮酒、打牌和赌博,并曾在外借债赌博。因被告存在上述等行为,且屡教不改等原因,原、被告夫妻感情从一开始就不好,经常吵架不休,被告长期在家中存放砍刀等凶器威胁原告及家人:要用刀砍死、用开水烫死、用火烧死原告全家人,炸掉其房屋;被告曾多次提出要求与原告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因饮酒曾多次中毒住院抢救治疗;被告因赌博输掉了的钱在《保证书》中自称于2006年4月17日前就已有50000元之多。有一次,大约是2001年,被告向原告父亲欲借500元钱,原告父亲要他回家去拿,只是讲了句:“你店里生意那么好,现在500元都拿不出,赚的钱哪去了?”被告就将50斤汽油淋在其修理店的废旧轮胎上,威胁原告及家人,村委等出面调处才避免了一场灾难的发生。2006年4月16日,原告带孩子睡在床上,被告从外面喝酒回来,进房就突然掀席梦思,差点把原告和孩子掀到地上。接着,就打原告耳光。接着,又从煤火上提来开水壶往床上淋,要烫死原告及孩子。最后,提来液化气罐,要炸死原告及孩子等等。被告的种种行为,使原、被告间本来就不牢固的夫妻感情逐渐彻底破裂,原告已无法原谅被告,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现原告特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1、原、被告离婚;2、孩子徐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其适当的抚养费用;3、原、被告依法分割财产、分担债务;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张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所以对小孩抚养权和财产分割问题不予答辩。尽管原告指出被告有很多错误,酗酒、打人、赌博等,夫妻之间产生矛盾是多方面的原因,原被告结婚时间很长,小孩也十几岁了,夫妻感情是很好的,矛盾产生是双方面的;被告是倒插门,十几年来为家庭作了一些贡献,这个可以从村上了解到;被告之所以酗酒是为了一些家庭琐事、经济原因及原告的不理解,原被告的矛盾是日积月累的,可能是被告挣的钱、村里分的钱都交给原告,原告对经济控制比较紧;原告掌管家中经济,被告又是倒插门,被告感觉势单力薄,双方之间有很强的不信任感;可能有夫妻生活不和谐的因素;原告应该尊重被告,并非是被告一个人造成家庭不和谐;被告有时候说在外面欠了高利贷等,是故意气原告的;被告不存在赌博,只是偶尔打打牌;被告对原告仍然很有感情,所以希望法院判不离。经审理查明:原告徐某甲与被告张某于1999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原、被告共同生育一子徐某乙。婚后初期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2013年10月22日,原告徐某甲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原告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结婚证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甲与被告张某夫妻关系合法有效,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现原告主张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诉请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而原告未提供足够证据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符合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故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支持。相信只要原、被告珍惜夫妻感情、加强沟通、互谅互让,夫妻关系仍可以和好。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徐某甲诉与被告张某离婚,不予准许。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徐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黎春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