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执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孟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惠执字第386号申请执行人孟某某,男,1981年7月2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84年2月18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孟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惠民一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孟某某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某某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霄鹏审判员 弓永亭审判员 武建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冯永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