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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柯行审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衢州市柯城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衢州市柯城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2月10与盛建贞、成金仙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衢州市柯城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盛建贞,成金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衢柯行审字第76号申请执行人衢州市柯城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华国民。委托代理人童丽霞。被执行人盛建贞。被执行人成金仙。申请执行人衢州市柯城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柯计生征字(2013)第3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申请称,被执行人盛建贞、成金仙于2005年6月13日登记结婚,于2008年11月14日生育一胎,又于2011年12月2日生育一胎。申请执行人对于被执行人多生一胎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合计64303.2元。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行政决定,现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具备法定执行效力。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柯计生征字(2013)第3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范丽红审判员郑红助理审判员 吴 晔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卢琴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