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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银执字第34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贾╳╳与被执行人广西╳╳科技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XX,广西XX科技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银执字第343-1号申请执行人贾XX。被执行人广西XX科技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XX。贾XX申请执行广西XX科技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提取被执行人广西XX科技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北海银滩XX有限公司的收入人民币1800000元,用于偿还了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人民币1800000元。本案执行费人民币20400元被执行人广西XX科技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已缴纳。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应当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银民督字第3号支付令及本院立案执行的(2013)银执字第343号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强审判员 冯绵亮审判员 庞林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庞伟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