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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豫法委赔监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3-12-24

案件名称

曹春祥申请延津县人民法院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3)豫法委赔监字第35号曹春祥:你因再审无罪赔偿一案不服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09)新中法委赔字第3号赔偿决定,以延津县人民法院应当赔偿你承包经营损失、货物廉价出售损失、土地抛荒损失、误工费、给你及亲属造成精神伤害的抚慰金等共计480万元,并应公开向你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你因再审改判无罪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于2009年8月25日作出(2009)新中法委赔字第3号决定,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你不服该决定提出申诉,本案仍应适用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你于2005年12月5日被宣布逮捕后,当天即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羁押时间应按1天计算,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按照2008年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决定延津县人民法院赔偿你111.99元,符合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你要求赔偿承包经营损失、货物廉价出售损失、土地抛荒损失、误工费、本人和亲属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不属于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赔偿范围,不应支持。2013年12月6日,延津县人民法院向你送达《道歉信》,并在你的居住地附近张贴公告为你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你要求延津县人民法院公开向你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请求已得到实现。综上,你要求延津县人民法院赔偿480万元的申诉事项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赔偿委员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