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瑶民一初字第004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袁敏之与魏纲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敏之,魏纲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瑶民一初字第00458号原告:袁敏之,女,196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代理人:吴子全,安徽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纲要,女,196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敏之诉被告魏纲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敏之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魏纲要名下价值65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袁敏之名下位于合肥市的一套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袁敏之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四)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魏纲要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6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慧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梦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