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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潼法民初字第024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重庆艾利特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陈素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艾利特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陈素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潼法民初字第02433号原告重庆艾利特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县。法定代表人陶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小梅,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邵磊,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陈素华,女,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委托代理人黄春凤,潼南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艾利特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素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艾利特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陈素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艾利特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艾利特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重庆艾利特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沈德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关 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