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威环执字第84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XX与鞠洪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鞠洪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威环执字第847-1号申请执行人XX,男。被执行人鞠洪泉,男。关于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鞠洪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2)威环民初字第228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屋等财产进行调查,均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中止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2)威环民初字第22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三、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3)威环执字第100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宗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世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