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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威环执字第84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XX与鞠洪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鞠洪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威环执字第847-1号申请执行人XX,男。被执行人鞠洪泉,男。关于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鞠洪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2)威环民初字第228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屋等财产进行调查,均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中止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2)威环民初字第22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三、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3)威环执字第100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宗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世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