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仪民初字第27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4-09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仪民初字第2711号原告:苏某某。男,汉族,生于1961年5月17日,住仪陇县。委托代理人:周泽,仪陇县扬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贾某某,女,汉族,生于1964年3月30日,住仪陇县。委托代理人:张纲,四川天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漆家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向 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