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民一初字第018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黄艳清与刘万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一初字第01800号原告:黄艳清,男,1964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黄猛(系黄艳清之子),200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儿童。原告:温畅(系黄猛同母异父姐姐),1991年10月5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杜金宝,昌图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万昌,男,197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司机。委托代理人:姜立宏,辽宁国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营口宝联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鄂鲁福,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负责人:李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美彤,辽宁昌赢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艳清、黄猛、温畅诉被告刘万昌、营口宝联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艳清、黄猛、温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艳清、黄猛、温畅撤回对被告刘万昌、营口宝联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免交。审判长 冮雪冬审判员 王凤山审判员 姜云秀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员王微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