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柳执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贺常清与康武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常清,康武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柳执字第47号申请人贺常清,男,1967年9月9日生,汉族,柳林县人。被执行人康武斌,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柳林县人。关于贺常清与康武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柳林县人民法院(2012)柳民初字第4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清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闫芮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