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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柳执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贺常清与康武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常清,康武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柳执字第47号申请人贺常清,男,1967年9月9日生,汉族,柳林县人。被执行人康武斌,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柳林县人。关于贺常清与康武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柳林县人民法院(2012)柳民初字第4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清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闫芮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