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31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陈静与李迪建,尹怀林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静,李迪建,尹怀林,陈安兰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31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静,女,1990年3月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XXX,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迪建,男,1964年6月10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尹怀林,男,1965年9月6日生,汉族。原审第三人:陈安兰,女,1966年3月2日生,汉族。上诉人陈静与被上诉人李迪建、尹怀林,原审第三人陈安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7日作出(2013)江法民初字第01855号民事判决,陈静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陈静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及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陈静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对方当事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3)江法民初字第01855号民事判决;二、准许陈静撤回上诉;三、准许陈静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共计2300元,由陈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毅代理审判员 赵文建代理审判员 刘润荔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廖 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