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宿城商初字第11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宾、胡思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宾,胡思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城商初字第1138号原告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发展大道86号。法定代表人魏礼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伟,该行职工。被告杨宾。被告胡思文。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宾、胡思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02元,减半收取330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倩倩人民陪审员 朱丽丽人民陪审员 王宿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马春辉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