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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宿城商初字第11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宾、胡思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宾,胡思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城商初字第1138号原告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发展大道86号。法定代表人魏礼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伟,该行职工。被告杨宾。被告胡思文。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宾、胡思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02元,减半收取330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倩倩人民陪审员  朱丽丽人民陪审员  王宿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马春辉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