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仲审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翌与被申请人江苏恒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一案的执行意见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意 见 书(2013)宁民仲审字第291号申请人王翌。被申请人江苏恒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东中路311号1604室。法定代表人张军,江苏恒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申请人王翌依据南京仲裁委员会(2013)宁裁字第669-09号裁决书,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强制被申请人执行裁决书中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南京仲裁委员会(2013)宁裁字第669-09号裁决书是否符合申请执行条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案审查期间,本院依法向被申请人江苏恒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送达了《申请仲裁裁决执行通知书》,江苏恒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经审查,南京仲裁委员会(2013)宁裁字第669-09号裁决书并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王翌的申请符合申请执行条件,应予执行。?审 判 长 于静明代理审判员 卢建国代理审判员 朱永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