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法执字第004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张继忠与张兴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继忠,张兴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法执字第00404号申请执行人张继忠,男,195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本城区东风街西段**号,居民。委托代理人张莹,女,198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居民。系申请执行人张继忠之女。被执行人张兴发,男,195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本区丰原镇明星村*组,农民。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0)临民初字第017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张兴发未按生效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张继忠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6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5月14日向张兴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自被执行人张兴发处执行回案款29200元,并全部兑付申请执行人张继忠,下余案款30800元及利息,双方当事人于同年11月12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张兴发在2013年12月30日前给付张继忠人民币30800元,利息部分申请执行人张继忠自愿放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临法执字第00404号案终结执行。如果被执行人张兴发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张继忠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剑桥审判员 刘娟洁审判员 杨李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