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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溧商初字第8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常州市宝捷塑胶有限公司与万时通电子(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市宝捷塑胶有限公司,万时通电子(江苏)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溧商初字第827号原告常州市宝捷塑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相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新民、张明,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时通电子(江苏)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车文忠,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常州市宝捷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捷公司)与被告万时通电子(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时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宗金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宝捷公司诉称,2012年8月28日至2013年7月26日,原告向被告提供PVC胶料,总计货款77382.5元,被告仅支付货款38854.5元,尚欠货款38528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货款38528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即2013年11月4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货款38528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万时通公司未作答辩。经查:2012年8月28日至2013年7月26日,原告向被告提供PVC胶料,总计货款77382.5元,被告仅支付货款38854.5元,尚欠货款38528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8528元,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当立即支付。由于被告未及时付款,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自起诉之日(即2013年11月4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货款38528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万时通电子(江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常州市宝捷塑胶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8528元,并承担自2013年11月4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货款38528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2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420元,合计802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64元。审判员  宗金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史小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