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儋民初字第165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张某能诉被告何某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能,何某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儋民初字第1657号原告张某能,男,196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儋州市人,现住儋州市xx镇xx居委会xx路xxx号。委托代理人李强,海南林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美,女,197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儋州市那大镇xxx路x街xx巷xx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能诉被告何某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能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能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当事人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能撤回起诉。原告张某能预交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张某能负担,余款365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张某能。审判员 张晓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莫壮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