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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阳法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李小辉与惠州超声音响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辉,惠州超声音响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阳法执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李小辉,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孙德,惠州市惠阳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执行人惠州超声音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EDWARDTOWNSENDBOYDIII,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小辉与被执行人惠州超声音响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3)惠阳法新民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及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惠中法民三终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小辉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的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2月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支付二倍工资差额28674元、承担执行费330.11元的义务。2013年12月6日,被执行人惠州超声音响有限公司汇款29004.11元到本院执行账户。该款扣除执行费330.11元,剩余款28674元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李小辉。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执行,被执行人将执行款汇入本院指定账户。至此,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惠阳法新民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及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惠中法民三终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志锋审判员  钟 盛审判员  朱廷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伟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