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芙民(未)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原告曹长清诉被告谢万祥、叶杏媛、何香华、解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长清,解万祥,叶杏媛,何香华,解某某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芙民(未)初字第41号原告曹长清,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杨爽,长沙市湘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谭健鹏,长沙市湘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解万祥,男,汉族。被告叶杏媛,女,汉族。被告何香华,女,汉族。被告解某某,女,汉族。上述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苏乾良,湖南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曹长清诉被告谢万祥、叶杏媛、何香华、解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曹长清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曹长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长清撤回对谢万祥、叶杏媛、何香华、解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137元,减半收取1568.5元,由曹长清负担。审 判 员 杨 宜人民陪审员 康 毅人民陪审员 杨建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钟海燕附本案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