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梨榆民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王占东、郝文龙与宋秀莲人、韩洪泽、李文峰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占东,郝文龙,宋秀莲,韩洪泽,李文峰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梨榆民初字第399号原告王占东,男,196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原告郝文龙,男,198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委托代理人姜立国,吉林姜立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秀莲,女,52岁,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告韩洪泽,男,50岁,汉族,干部,住址同上。被告李文峰,男,44岁,汉族,农民,住梨树县。原告王占东、郝文龙诉被告宋秀莲人、韩洪泽、李文峰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1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占东、郝文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250元,另250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关继春审 判 员  梁日平人民陪审员  丁洪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春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