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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022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8-24

案件名称

田小梅与张逍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小梅,张逍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2217号申请人田小梅,女。委托代理人田晓峰,男。被申请人张逍晏,女。申请人田小梅与被申请人张逍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田小梅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逍晏所有的小轿车一辆(车牌号陕EHX3**号)采取诉讼中保全措施,且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张逍晏所有的小轿车(车牌号陕EHX3**号)的车辆户籍手续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艾 艳代审判员  吴 昊审 判 员  刘沙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马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