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金执字第18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李慧霞与付晓飞、付忠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慧霞,付晓飞,付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188-1号申请执行人李慧霞。被执行人付晓飞。被执行人付忠伟。李慧霞诉付晓飞、付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付忠伟名下的豫A×××××号汽车予以扣押,后委托河南省和信拍卖有限公司对该车进行拍卖。2013年12月3日,赵红霞以5.6万元的价格竞得该车并已支付对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豫A×××××号(车辆识别号:LGXC34CG2B1111055)车辆解除查封;二、前述车辆归买受人赵红霞(身份证号:××)所有;二、买受人赵红霞可持本裁���书到车管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伟审判员 荀辉生审判员 刘 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小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