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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王民初字第004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黄信治、李秀梅与铜川市鹏程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信治,李秀梅,铜川市鹏程牧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王民初字第00438号原告黄信治,男,汉族。原告李秀梅,女,汉族。委托代理人任某某、张某某,铜川市印台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铜川市鹏程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川市王益区史家河韩塬沟。法定代表人杨华。原告黄信治、李秀梅与被告铜川市鹏程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案中,原告无证据证明其主体身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信治、李秀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8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卞金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程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