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王民初字第004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黄信治、李秀梅与铜川市鹏程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信治,李秀梅,铜川市鹏程牧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王民初字第00438号原告黄信治,男,汉族。原告李秀梅,女,汉族。委托代理人任某某、张某某,铜川市印台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铜川市鹏程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川市王益区史家河韩塬沟。法定代表人杨华。原告黄信治、李秀梅与被告铜川市鹏程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案中,原告无证据证明其主体身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信治、李秀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8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卞金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程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