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怀鹤民一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陈继善与凯邦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继善,湖南凯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怀鹤民一初字第401号原告陈继善,男,汉族,住湖南省洪江市安江镇。被告湖南凯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邦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法定代表人肖旭亮,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向建(特别授权),湖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继善诉被告凯邦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继善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继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准许原告陈继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1元,减半收取285.5元由原告陈继善承担。审 判 长 仇江涛人民陪审员 姚国新人民陪审员 向绪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顿春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