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淮法商初字第07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江苏省古顺河酒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蒋春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省古顺河酒业发展有限公司,蒋春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淮法商初字第0717号原告江苏省古顺河酒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纪未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巨坤,淮安市淮安区朱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春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省古顺河酒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蒋春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省古顺河酒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省古顺河酒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09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545.5元,由原告江苏省古顺河酒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晓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韩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