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法民初字第067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1-15
案件名称
重庆市瑞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代华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3)合法民初字第06783号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瑞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华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合法民初字第06783号原告重庆市瑞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名人街84号,组织机构代码79589707-6。法定代表人王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蒙伟,重庆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代华金,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重庆市瑞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代华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市瑞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瑞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瑞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瑞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市瑞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谭兴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文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