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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威执字第111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郭桂英申请执行XX、张清婚姻家庭、继承纠纷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桂英,XX,张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威执字第1117-2号申请执行人郭桂英,女,1963年3月9日出生,汉族威远县人,城镇居民,住威远县龙会镇双塘街。被执行人XX,女,197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威远县人,城镇居民,住威远县严陵镇。被执行人张清,女,196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威远县人,城镇居民,住威远县黄荆沟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威远县人民法院(2013)威民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郭桂英申请执行XX、张清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XX、张清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远县人民法院(2013)威民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郭 建 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沁(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