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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一初字第017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李云与梁利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王春玲,张哲伦,梁利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一初字第01751号申请人:李云,男,1960年1月5日出生,汉族。申请人:王春玲,女,195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张哲伦,男,2004年11月30日出生,满族。法定代理人艾利斯(系张哲伦母亲),198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梁利峰,男,1979年5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云、王春玲、张哲伦与被申请人梁利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李云、王春玲、张哲伦的撤回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李云、王春玲、张哲伦撤回保全申请。财产保全费1020元,退回申请人李云、王春玲、张哲伦。审判长  杨晓光审判员  冮雪冬审判员  姜云秀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微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