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岳池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岳池民初字第13号原告朱某某,女,生于1989年10月26日,汉族。被告姜某,男,生于1986年7月7日,土家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3年12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朱某某承担。审判员 袁树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邓 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