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民二初字第67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5-18
案件名称
马鹏飞与周小洒、周门楼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鹏飞,周小洒,周门楼,周大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民二初字第678号原告马鹏飞,男,198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周小洒,男,1952年9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周门楼,男,196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周大耪,男,194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鹏飞与被告周小洒、周门楼、周大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马鹏飞于2013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鹏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马鹏飞负担。审判员 魏连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满会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