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梁执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丁振让与刘广太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振让,刘广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梁执字第287号申请执行人:丁振让,农民。被执行人:刘广太,农民。关于丁振让与刘广太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2)梁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丁振让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广太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丁振让与刘广太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鸿庆审 判 员 马咏梅代理审判员 宿艳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