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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拱半民初字第69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杭州三产发展服务公司与邵俊斌、邵喆鹏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三产发展服务公司,邵俊斌,邵喆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半民初字第690号原告杭州三产发展服务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向阳。被告邵俊斌。被告邵喆鹏。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三产发展服务公司诉被告邵俊斌、邵喆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三产发展服务公司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国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徐海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