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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汕海法执字第18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20-03-21

案件名称

海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罗丽扬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海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海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罗丽扬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汕海法执字第185-1号申请执行人:海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郑永城,职务:局长。被执行人:罗丽扬,女,汉族,1985年2月17日生,住海丰县。申请执行人海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罗丽扬行政非诉纠纷一案,海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了海征决字[2013]NO0903001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依据上述决定书,罗丽扬应缴纳社会抚养费人民币23300元。上述决定书生效后,罗丽扬未履行生效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海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作出(2013)汕海行非诉审字第9号行政裁定书,2013年10月11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后经向中国银行海丰县支行、中国建设银行海丰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海丰县支行、海丰县国土资源局、海丰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汕尾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此情况通知申请人后,申请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汕海法执字第18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梓江审判员  徐生荣审判员  钟坚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彭宇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