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贵民一初字第021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李亚峰与吕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峰,吕亚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贵民一初字第02132号原告:李亚峰,女,1970年9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委托代理人:何坤,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亚军,男,1969年10月出生,汉族,住本区。原告李亚峰与被告吕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亚峰的委托代理人何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亚军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亚峰诉称: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2年8月3日向原告借款6万元,并承诺一个月内归还。虽经原告催讨,但被告拖欠至今。原告为此具状法院,请求判令:吕亚军立即归还原告借款6万元;并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李亚峰向本院提供了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出具的一份借条以证明其主张。吕亚军未出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法庭审查了李亚峰提供的证据,认为其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本院认证情况,可以确认本案如下事实:2012年8月3日,吕亚军向李亚峰借款6万元,承诺期限为一个月,并为此出具了借条。因吕亚军至今未归还借款,李亚峰遂诉至本院,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李亚峰现持有被告吕亚军出具的原始借条,并在诉讼中提交了法庭,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及时履行还款义务,但被告至今未能归还借款,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亚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李亚峰借款6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吕亚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勇代理审判员 殷满亮人民陪审员 胡延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夏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