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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宿城洋民初字第08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陈杨与胡梦婷、孙修利、江苏洋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杨,胡梦婷,孙修利,江苏洋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城洋民初字第0885号原告陈杨,男,1993年6月6日生,汉族。原告胡梦婷,女,1996年4月21日生,汉族。被告孙修利,男,汉族。被告江苏洋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宋爱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京京,公司员工。本院于2013年10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杨、胡梦婷诉被告孙修利、江苏洋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二原告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杨、胡梦婷撤回对被告孙修利、江苏洋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二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小元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高明杨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