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韩执字第0007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张红星与韩城市西庄镇杨村四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红星,韩城市西庄镇杨村四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韩执字第00077-1号申请执行人张红星,男,汉族。被执行人韩城市西庄镇杨村四组。负责人张伟,系该组组长。上列当事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作出的(2012)韩民初字第0097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对此案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21933元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141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红星对利息部分主张5000元,剩余部分自愿放弃,现执行到位130043元(含执行费1700元),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韩民初字第0097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武刚审 判 员 梁存仓代理审判员 杨育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振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